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57)


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建[2000]151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
·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
·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是否符合國家驗收標準。
(6)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案例】某質量監督站派出的監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工程進度相對于合同中約定的進度嚴重滯后。于是,質量監督站的監督人員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了批評,并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你認為質量監督站的決定正確嗎?
分析:不正確。
首先,政府監督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不包括合同。所以,進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屬于監督范圍之內。其次,即使應該予以行政處罰,也不是由監督人員直接處罰,而是由其報告委托部門后實施。
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三、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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