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精講講義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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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90~lZ301091
lZ30109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lZ30109l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的責任
2.依法對材料設備招標的責任
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
三.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
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l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根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笫56條的規定,建設單位除被責令整改外,還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
6.依法委托監理的責任
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
《建設工利質撤管理條例》第1 5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根據該條例第1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承擔法律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2.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貢仕
1.科學設計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五、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部于2005年9月28日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八、返修保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合同法》第281條對施工單位的返修義務也有相應規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lZ30109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lZ30109l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的責任
2.依法對材料設備招標的責任
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
三.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還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
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l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根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笫56條的規定,建設單位除被責令整改外,還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
6.依法委托監理的責任
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
《建設工利質撤管理條例》第1 5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根據該條例第1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承擔法律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摘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lZ301092
lZ301092掌握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2.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貢仕
1.科學設計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五、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部于2005年9月28日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八、返修保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合同法》第281條對施工單位的返修義務也有相應規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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