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精講講義之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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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規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行為標準。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一、執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4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3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2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二)考試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設部針對建造師考試聯合發布了《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專業進行了調整,為10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和裝飾裝修合并為“建筑工程”;
礦山和冶煉(土木部分)合并為“礦業工程”;
電力、石化、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合并為“機電工程”;
其余7個類別保留: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二、注冊
(一)注冊申請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初始注冊者,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三)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
(10)年齡超過65周歲;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一、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具體規定
1、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2、對崗位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心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行標準的規定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以不同專業分為14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一、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的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規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行為標準。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一、執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4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3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2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二)考試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設部針對建造師考試聯合發布了《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專業進行了調整,為10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和裝飾裝修合并為“建筑工程”;
礦山和冶煉(土木部分)合并為“礦業工程”;
電力、石化、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合并為“機電工程”;
其余7個類別保留: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二、注冊
(一)注冊申請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初始注冊者,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三)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
(10)年齡超過65周歲;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一、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
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具體規定
1、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2、對崗位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心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行標準的規定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以不同專業分為14個專業類別: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一、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的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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