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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經濟施工》基礎考點:注冊建筑師權利與義務

更新時間:2018-10-15 11:27:1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9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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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幫助參加了2019年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考生,環球網校小編整理了:2019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經濟施工》基礎考點:注冊建筑師權利與義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更多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資訊,請持續關注環球網校注冊建筑師頻道。

第二節 熟悉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及注冊建筑師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規定

一、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與繼續教育

(一)注冊建筑師考試規定

依據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有關注冊建筑師考試規定內容如下:

1 .注冊建筑師考試的組織實施

國家實行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七條)

注冊建筑師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和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注冊建筑師考試者,應當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交納報名費和考務費。報名費和考務費由申請者個人支付,在報名時一并交納。經審查不符合考試條件,不準參加考試的,退回考務費。(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五條)

凡參加注冊建筑師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建筑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后,統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報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查,符合條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即考試資格相關規定),方可準予參加考試。(《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四條)

經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 以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六條)

持有有效的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建筑師注冊的資格,可稱為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者,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筑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七條)

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持有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五年內未經注冊,且未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其證書失效。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取消注冊建筑師執業考試合格資格者,其證書失效。(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八條)

2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 取得建筑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2 年以上的。

◆ 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3 年以上的。

◆ 具有建筑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5 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7 年以上的。

◆ 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3 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 5 年以上的。

◆ 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以上所指相近專業,是指大學本科以上建筑學的相近專業,包括城市規劃和建筑工程專業;相關業務,是指規劃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古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以及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設計成績突出,是指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銅質獎(建筑)以上獎勵。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八條、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三條及第三條第二款、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條)

3 .考試內容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內容包括:建筑設計前期工作、場地設計、建筑設計與表達、建筑結構、環境控制、建筑設備、建筑材料與構造、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筑法規等。考題由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組成。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五年。( 《 注冊建筑師實施條例 》 第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規定(上)

(二)注冊建筑師注冊規定

依據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有關注冊建筑師的注冊規定內容如下。

1 .注冊資格的獲取

◆ 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筑師資格的,可以申請注冊。(《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一條)

◆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二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五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照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四條)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或者二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六條)

建筑設計單位或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不得對有注冊建筑師資格,且符合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者不予辦理注冊手續;也不得對不符合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者辦理注冊手續。建筑設計單位或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不得對應撤銷注冊的注冊建筑師,不予辦理撤銷注冊手續;也不得對不應撤銷注冊者辦理撤銷注冊手續。(《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二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撤銷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必須向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繳納注冊管理費。一級注冊建筑師向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繳納;注冊管理費用于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支出。(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四條)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 5 年的;

◆ 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之日止不滿 2 年的;

◆ 受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 5 年;

◆ 有國務院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二條)

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者,可申請注冊。申請注冊,須提交下列材料:

◆ 注冊建筑師注冊申請表;.

◆ 申請人的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原件,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應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 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申請注冊報告;

◆ 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以及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后一個服務期滿二年以上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方為有效;

◆ 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九條)

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者申請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注冊建筑師注冊申請表;

◆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報有關部門;

◆ 申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關材料,按隸屬關系分別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工作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進行匯總,并簽署意見后,送交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核;

◆ 申請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關材料報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并簽署意見后,送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核;

◆ 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該申請注冊者,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即可為其辦理注冊手續。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對批準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筑師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 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 》 全國通用。注冊建筑師受其執業的建筑設計單位委派,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地方依法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不需要異地再次辦理注冊手續。(《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二條)

與注冊建筑師證書或執業專用章有關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換發新的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院)從事建筑專業教學并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從事建筑設計,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設計單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獲準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于 2 年。準予注冊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院)從事建筑專業教學并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的總人數的 40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一條)

2 .注冊資格的撤銷

已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的情形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

◆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 受刑事處罰的;

◆ 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 自行停止注冊建筑師業務滿 2 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注冊建筑師條例》 第十八條)

撤銷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 聘用單位、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建筑師協會,或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建議;

◆ 原批準其注冊的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監督委員會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 原批準其注冊的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批準撤銷注冊,收回并核銷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專用章。(《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筑師調離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負責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 30 日內,交回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銷。《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筑師自被收回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之日起,不得繼續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不再稱為注冊建筑師。(《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3 .注冊資格的延續

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 2 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 30 日內辦理注冊手續。(《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七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注冊。(《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十九條)

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由聘用單位于期滿前三十日內,辦理繼續注冊手續。繼續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 申請人注冊期內的工作業績和遵紀守法簡況;

◆ 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 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四條)

繼續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

◆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報原批準注冊的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收到上述材料,并審核認定該注冊建筑師無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即可為其辦理繼續注冊手續。(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離退休后,若需繼續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應首先接受原單位返聘,其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繼續有效。原單位不再返聘,應負責收回其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并在離退休之日后的 30 日內,交回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銷。(《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二十七條)

注冊建筑師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撤銷注冊等原因,間斷在原注冊時所在的建筑設計單位執業后,如被其他建筑設計單位聘用,需重新辦理注冊手續。重新注冊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條)

注冊建筑師執業與繼續教育規定

(三)注冊建筑師執業與繼續教育規定

依據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有關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規定內容如下。

1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 建筑設計;.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 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 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條)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建筑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二條)

2 .注冊建筑師與建筑設計單位

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筑設計單位。(《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一條)此條款所稱建筑設計是指:

◆ 房屋建筑設計;

◆ 除條例的第二十條(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設計的其他相關業務。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五條)

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筑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筑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筑師追償。(《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四條)

建筑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筑師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承擔工業建筑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筑師任建筑專業負責人。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七條)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施行后,凡沒有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單位,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允許與有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單位簽訂合同,聘請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筑師代審、代簽建筑設計圖。1999年1月1日后仍沒有相應級別的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單位,將按規定降低或撤銷其建筑設計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四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只能受聘于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建筑設計單位聘用注冊建筑師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聘任合同。注冊建筑師在聘任期內需要調離時,也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除聘任合同。(《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四十三條)

3 .證書與專用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證書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 》 是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證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仿制、涂改。(《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八條)

凡屬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級分級標準四級(含四級)以上項目,在建筑工程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除應注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在建筑設計圖的右下角,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建筑師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三十九條)

注冊建筑師只能在自己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筑設計為建筑專業負責人)的設計文件(圖紙)中簽字蓋章;不得在他人任項目設計經理(工程設計主持人、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筑設計為建筑專業負責人)的設計文件(圖紙)中簽字蓋章,也不得為他人設計的文件(圖紙)簽字蓋章。(《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四十條)

經注冊建筑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的設計文件(圖紙),如需要修改設計,必須征得原簽字蓋章的注冊建筑師同意,并由該注冊建筑師執業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經注冊建筑師簽字蓋章的設計變更手續,方可修改設計。如遇特殊情況,修改設計時無法征得原簽字蓋章的注冊建筑師同意,可由該注冊建筑師執業的建筑設計單位委派本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代行簽字蓋章。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四十二條)

二、注冊建筑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注冊建筑師的權利

注冊建筑師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阻撓注冊建筑師依法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第四十四條)

注冊建筑師有以下權利:

◆ 注冊建筑師有權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非注冊建筑師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筑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五條)

◆ 國家規定的一定面積、跨度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應當由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六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建筑師的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建筑師同意的除外。( 《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七條)

(二)注冊建筑師的義務

注冊建筑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 保證建設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 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 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 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注冊建筑師條例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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