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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重點講義: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更新時間:2015-06-08 10:34: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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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重點講義: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環球網校銀行從業資格頻道小編整理以供參考,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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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71-175)★

  1.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非法人組織

  3.個人理財業務的客戶應當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中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商業銀行和客戶。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②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③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④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類別: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終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實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考點7.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75-177)

  1.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來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2.無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團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目的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撤銷合同: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違約的承擔形式:①違約金責任;②賠償損失;③強制履行;④定金責任;⑤采取補救措施。

  考點7.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77-183)★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銀行承擔責任,銀行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商業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法人資格;總行對其各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分支機構要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需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總行撥付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

  3.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

  ①負債業務:包括吸收公眾存款(最主要)、發放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等。

  ②資產業務:發放貸款(最主要)、票據貼現與承兌、買賣外匯等。

  ③中間業務:辦理結算、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保險、個人理財業務等。

  4.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規定的除外。

  考點7.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83-185)

  銀行業監管措施

  ①要求銀行金融機構報送報表、資料;

  ②現場檢查;

  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談話制度;

  ④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披露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等);

  ⑤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⑥對有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重組;

  ⑦對有嚴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⑧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人員的賬戶。

  考點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85-193)★

  1.證券機構主要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有關的資料不得少于20 年】

  2.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①證券交易以現貨方式進行交易,不得融資或融券

  ②內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③內幕信息知情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會成員及高管人員;發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等

  3.禁止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資金

  ④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⑤誘使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

  ⑥提供、傳播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4.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考點7.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193-207)

  1.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基金托管人職責:

  ④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⑦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收益權、運營風險承擔者)

  4.基金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②基金募集情況;

  ③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④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⑥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考點7.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7-213)

  1.合同的訂立: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④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合同義務的履行;程序上包括索賠、理賠、代為求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①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最基本的義務】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出險通知、預防危險、索賠舉證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危險增加通知、施救的義務 來源:233網校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三十日內做出核定。

  保險人核定后,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對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的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為五年。

  3.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考點7.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13-216) ★

  1.基本要素:信托財產、關系人、目的。

  2.信托關系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以受托人固有財產承擔責任。委托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某些處分行為,委托人應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 年內未行使的,申請權歸于消除。

  考點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16-218)★

  1.個人所得稅的免稅對象: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④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⑤保險賠款;

  ⑦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2.根據08 年3 月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2000 元。

  3.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自由職業取得或屬于獨立勞動所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①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②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③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考點7.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18-222)

  1.可以抵押的財產: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等

  2. 不得抵押的財產: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可以出質的權利: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等

  考點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22-224)★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 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規定范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 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2 年連續盈利

  3.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考點7.12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26-228)★

  1.個人理財業務準入管理

  ①商業銀行受投資者委托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國家外匯局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

  ②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托以投資者的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的,其委托的金額不計入外匯局批準的投資購匯額度。

  2.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①為商業銀行按理財計劃開設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②監督銀行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③保存商業銀行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不少于15 年;

  ④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⑤協助外匯局檢查商業銀行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3.商業銀行境內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是: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匯回商業銀行的資金、貨幣兌換費、托管費、資產管理費以及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4.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來源:233網校

  ①商業銀行購買境外金融產品,必須符合銀監會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③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產品時,向投資者全面詳細告知投資計劃、產品特征及相關風險,由投資者自主作出選擇。

  ④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

  ⑤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履行結售匯統計報告義務。

  考點7.13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228-234)★

  1.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公司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資格。

  2.有下列行為的,證監會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①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②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③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率銷售基金;

  ④募集期間對認購費打折;

  ⑤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⑥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⑦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考點7.14《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234-240)★

  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的禁止規定

  ①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②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③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⑤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⑥代理再保險業務;

  ⑦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⑧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考點7.15《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40-246)★

  1.個人外匯業務的分類和管理

  按照交易主體: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

  按照交易性質: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 年備查。

  2.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①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不必經外匯局核準。

  ②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3.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個人與直系親屬間,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4.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 萬美元以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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