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預習:銀行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管理
1、銀行資本的構成與作用

會計資本≥經濟資本。由于經濟資本是銀行實際承擔風險的最直接反映,監管當局也將監管資本的計算依據建立在銀行的實際風險狀況之上,盡管經濟資本與監管資本很難一致,但監管資本有逐漸向經濟資本靠攏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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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資本監管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1974年底成立,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004年6月正式發表,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仍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
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采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②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監管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③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在不同程度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而采取措施來約束銀行。由于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第二支柱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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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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