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銀行從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考點:金融犯罪概述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第一節 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根據《刑法》規定應受懲罰的行為。我國的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
二、金融犯罪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金融犯罪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針對銀行的犯罪又稱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等。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又稱為內部犯罪,包括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簽訂合同失職罪等。
三、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是銀行管理秩序、貨幣管理秩序、外匯管理秩序、信貸管理秩序、證券管理秩序、票據管理秩序、保險管理秩序等的總稱,侵犯其中任何一種秩序都屬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人而言,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詐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的“公眾”等。就作為金融犯罪對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體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內容主要是: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觀特征。如果某種金融行為并沒有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則該種行為就不可能構成金融犯罪。因此,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金融犯罪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殊主體。例如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就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作為金融犯罪的主體,也有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兩種,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犯罪主觀方面
金融犯罪中一種圖利犯罪,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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