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九章重點: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第二節 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對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
①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
②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
③還包括商業銀行自身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業銀行對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2.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后臺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保證。
3.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并落實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合規、有序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4.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并就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風險測算方法與標準,以及其他涉及風險管理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與監管部門溝通。
5.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訂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6.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
7.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并保證恰當地使用這些記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與交易記錄。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1.設置風險管理機構
(1)應至少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督機制,并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與評估。
(2)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并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2.建立有效的規章制度
(1)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密切關注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等風險管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2)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同層次的客戶、不同類型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不同渠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務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相關制度、規范和流程應當突出重點風險的管理,清晰明確,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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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4)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評估報告或投資顧問建議進行重新評估,并向客戶說明有關評估情況。
(5)商業銀行應當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并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并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綜合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1.設置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機構
(1)商業銀行應清楚劃分相關業務運作部門的職責,采取充分的隔離措施,避免利益沖突可能給客戶造成的損害。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等的客觀性。
(2)理財計劃的內部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于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適時對理財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并直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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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自上而下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突出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和義務:
(1)有責任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并及時檢查。
(2)應定期對內部風險監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內部監督部門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3)應慎重研究決定銷售的產品。
(4)應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并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并作為量化指標。
(5)應監督風險管理的實施,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權限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督機制。
(6)應當根據理財計劃特點制定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理財計劃涉及的有關交易工具的風險限額,同時應納入相應總體風險限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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