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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重難點三

更新時間:2013-04-02 09:23: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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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編分享2013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重難點,僅供大家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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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銀行管理

  一、公司治理

  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銀行的投資者為了實現對銀行的控制并獲得良好回報,針對銀行運作所設計的各種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制度安排的總和。

  (一)公司治理的主體

  銀行公司治理的主體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1.股東和股東大會

  商業銀行的股東需要符合監管當局規定的向商業銀行投資人股的條件。同時,商業銀行要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尤其是要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參與銀行重大決策的一種組織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履行自己的責任、行使自己權利的機構與場所。

  2.董事和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銀行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

  3.高級管理層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由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組成,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具體執行董事會的決策。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需要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4.監事和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銀行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兩名。

  (二)利益相關者

  除了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監事以外,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還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職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等。

  (三)信息披露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持續有效的重要保證和促進因素。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的情況;(2)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3)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4)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5)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6)

  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

  二、銀行資本管理

  (一)銀行資本的概念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內部風險管理,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經濟資本。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和外幣報表折算差額等六部分。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也稱風險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在銀行實踐中越來越重要,成為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銀行資本的作用

  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吸收損失;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維持市場信心;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l00%四個風險檔次;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

  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資本充足率一(資本一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時間先后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

  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四)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2004年3月,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12月26日作了修改,該辦法在資本監管方面進行重大改進,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同時吸收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規定。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1.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以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2)資本公積;(3)盈余公積;(4)未分配利潤;(5)少數股權。

  2.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依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混合資本債券對銀行收益和凈資產的請求權次于長期次級債務和其他債務,優于股權投資。

  3.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1)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1)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五)中國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1995年發布并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引進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本的最低要求,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國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1)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2)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3)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對上述三類銀行,中國銀監會可采取不同的干預措施。

  1.對資本充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并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對資本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6)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對于采取上述糾正措施后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的實施情況,中國銀監會有權依法采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一切業務、停止批準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3.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辦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增加資本;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前者稱為“分子對策”,后者稱為“分母對策”。當然,銀行也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兩個對策。

  1.分子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相對于發行股票來說,其成本相對要低得多。

  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分母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除因資金來源的急劇下降而被迫采用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方法以外,銀行一般不會主動采用這種方法。因此,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即將已經發放的貸款賣出去;收回貸款,用以購買高質量的債券(如國債);盡量少發放高風險的貸款等。

  在降低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方面,可以盡可能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在達到監管當局要求的情況下,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規定的內部模型或高級計量法來分別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

  風險,也可以在業務選擇方面,盡可能減少銀行需要承擔高風險的業務,比如,減少交易賬戶業務就能夠降低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3.綜合措施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往往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分子對策和分母對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并購。實際上,監管當局的資本要求是全球銀行業并購浪潮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風險管理

  (一)銀行風險的種類

  從本質看,銀行就是經營管理風險的機構。銀行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合規風險、戰略風險九大類。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債務人或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信用質量發生變化,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它幾乎存在于銀行的所有業務當中,是銀行最復雜的風險種類,也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商品價格風險四大類。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可以分為由人員、系統、流程、外部事件所引發的四類風險,并由此可分為七種表現形式。

  操作風險經常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其他風險交織并發,因而難以將其與其他風險嚴格區分開來。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無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資產價值不發生損失的條件下及時滿足客戶的流動性需求

  5.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與非本國居民進行國際經貿與金融往來中,由于他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變化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它通常由債務人所在國家的行為引起,可分為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

  國家風險發生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在同一個國家范圍內的經濟金融活動中不存在國家風險。

  6.聲譽風險

  聲譽風險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銀行的政策調整、市場表現或日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負面結果,可能對銀行的聲譽產生影響從而造成損失的風險。銀行通常將其看作是對其市場價值最大的威脅。

  7.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銀行在日常經營活動或各類交易過程中,因為無法滿足或違反相關的商業準則和法律要求,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而可能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它包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罰款、罰金或進行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

  8.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嚴格說來,合規風險是法律風險的一部分,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單獨加以討論。

  9.戰略風險

  戰略風險是指銀行在追求短期商業目的和長期發展目標的系統化管理過程中,不適當的未來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可能威脅銀行未來發展的潛在風險。其風險主要來自四個方面:銀行戰略目標的整體兼容性、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制定的經營戰略、為這些目標而動用的資源、戰略實施過程的質量。

  (二)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曩

  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它伴隨著銀行的產生而產生,隨著銀行的發展而發展。從總體上看,銀行風險管理經歷了資產風險管理階段、負債風險管理階段、資產負債風險管理階段、全面風險管理階段。

  1.全球的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的國際化發展趨勢要求風險管理體系必須是全球化的,應根據業務中心和利潤中心建立相適應的區域風險管理中心,與國內的風險管理體系相互銜接和配合,對各國、各地區的風險進行識別,對風險在國別、地域之間的轉化和轉移進行評估和風險預警。

  2.全面的風險管理范圍

  全面的風險管理范圍是指對整個銀行內各個層次的業務單位、各種風險的通盤管理,對各類風險依據統一的標準進行測量并加總,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全面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多元化產生的一種需求。

  3.全程的風險管理過程

  銀行的業務特點決定了每個業務環節都具有潛在的風險,銀行的風險管理也應貫穿于業務發展的每一個過程。

  4.全新的風險管理方法

  銀行可采取統一授信管理、資產組合管理及資產證券化、信用衍生產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防范和轉移各類風險。同時,重視定量分析,通過內部模型來識別、計量和監控風險,使得風險管理越來越多地體現出客觀性和科學性的特征。

  5.全員的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存在于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所有銀行工作人員都應該具有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自覺性。每個人在從事崗位工作時,都必須深刻了解可能存在的潛在的風險因素,并主動地加以防御。

  (四)銀行風險管理流程

  銀行風險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四個步驟。

  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最基本要求。風險識別包括感知風險和分析風險兩個環節。即了解各種潛在的風險和分析引起風險事件的原因。

  2.風險計量

  風險計量是全面風險管理、資本監管和經濟資本配置得以有效實施的基礎,發達國家的銀行不斷開發出針對不同風險種類的量化方法成為現代金融風險管理的重要標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也通過降

  低監管資本要求鼓勵銀行采用高級的風險量化技術。

  3.風險監測

  風險監測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監測各種可量化的關鍵風險指標以及不可量化的風險因素的變化和發展趨勢,確保可將風險在進一步加大之前識別出來。二是報告銀行所有風險的定性、定量評估結果,以及所采取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措施的質量與效果。建立功能強大、動態/交互式的風險監測和報告系統對于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效率和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和研究開發能力。

  4.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對經過識別和計量的風險采取分散、對沖、轉移、規避和補償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過程。

  四、內部控制

  銀行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一)內部控制的目標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是:(1)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2)確保

  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與充分實現;(3)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4)確保業務記

  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二)內部控制的原則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1)全面原則;(2)審慎原則;(3)有效原則;(4)獨立原則;

  (5)經濟原則。

  (三)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五個方面。

  1.內部控制環境

  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環境包括公司治理、董事會和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責任、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目標與政策、企業文化、人力資源等內容。

  2.風險識別與評估

  這一要素要求商業銀行要建立和保持書面程序,以持續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地識別與評估。在此基礎上,銀行將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要求以及內部控制政策確定風險是否可接受,以確定是否進一步采取措施。

  3.內部控制措施

  商業銀行要確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業務和管理活動,依據所策劃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對這些活動加以控制。具體控制措施包括:(1)高層檢查;(2)行為控制;(3)實物控制;(4)風險暴露限制的

  審查;(5)審批與授權;(6)驗證與核實;(7)不兼容崗位的適當分離。

  4.信息交流與反饋

  商業銀行需要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與溝通的程序,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業務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風險信息;確保所有員工充分了解相關信息、遵守涉及其責任和義務的政策和程序;確保險情、事故發生時,相關信息能得到及時報告和有效溝通;確保及時、真實、完整地向監管機構和外界報告、披露相關信息;確保國內外經濟、金融動態信息的取得和處理,并及時把與銀行既定經營目標有關的信息提供給各級管理層。

  5.監督評價與糾正

  商業銀行需要建立并保持書面程序,通過適宜的監測活動,對內部控制績效進行持續監測;對違規、險情、事故的發展、報告、處置和糾正及預防措施作出規定;對內部控制體系實施評價,確保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和適宜性。董事會要采取措施保證定期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評審。

  五、合規管理

  (一)合規管理的相關概念

  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

  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二)合規管理的目標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三)合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合規政策;

  (2)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資源;

  (3)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4)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

  (5)合規培訓與教育制度。

  (四)合規管理部門職責

  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持續關注法律、規則和準則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準則的規定及其精神,準確把握法律、規則和準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及時為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建議。

  (2)制定并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實施與評價、合規風險評估、合規性測試、合規培訓與教育等。

  (3)審核評價商業銀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組織、協調和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內部控制部門對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進行梳理與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規則和堆則的要求。

  (4)協助相關培訓和教育部門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所有員工的定期合規培訓,并成為員工咨詢有關合規問題的內部聯絡部門。

  (5)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程序以及合規手冊、員工行為準則等合規指南,并評估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的適當性,為員工恰當執行法律、規則和準則提供指導。

  (6)積極主動地識別和評估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

  (7)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合規問題的數據,建立合規風險監測指標,按照風險矩陣衡量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確定合規風險的優先考慮序列。

  (8)實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格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進行相應的調查。

  (9)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六、金融創新

  (一)銀行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能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2.公平競爭原則

  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3.知識產權保護原則

  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4.成本可算原則

  創新是一項高投入的活動,成本往往十分高昂,在開展金融創新時,盡可能保證創新成本能比較準確地核算,避免創新活動偏離銀行經營目標。

  5.風險可控原則

  只要是創新就是未曾驗證的,就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銀行創新本質上就是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為了保證銀行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銀行創新必須保證風險可控。

  6.信息充分披露原則

  為了確保銀行客戶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充分了解銀行創新所隱含的風險,銀行須對創新過程中不涉及商業秘密、不影響知識產權的部分予以充分披露。

  7.維護客戶利益原則

  銀行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

  8.四個“認識”原則

  包括:認識你的業務、認識你的風險、認識你的客戶、認識你的交易對手。

  (二)金融創新與客戶利益保護

  在金融創新的活動中,銀行需特別注意從審慎盡責、充分信息披露、引導理性消費、客戶資產隔離、妥善處理利益沖突、客戶教育六個方面來保護客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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