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共基礎》第九章:金融犯罪概述
2013年《公共基礎》第九章:金融犯罪概述
9.1金融犯罪概述
9.1.1金融犯罪的概念
狹義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業務活動本身的犯罪。廣義的金融犯罪還包括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等。
9.1.2金融犯罪的種類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
9.1.3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9.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9.2.1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以招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即對真貨幣進行加工,使之面額或含量發生變化。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2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3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為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洗錢罪
9.3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1)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3)受騙者因被騙而做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9.3.1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資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本罪區別于非法集資等行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9.3.2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需要分情形進行討論,既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又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的共犯。關鍵區別在于銀行是否被騙。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3.3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即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9.3.4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時侵犯了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司財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為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而非本罪。
9.3.5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1.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單位存單。
9.3.6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更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干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
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出于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并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
9.3.7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證券。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9.4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9.4.1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共財物。
本罪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4.2行賄及受賄罪
1.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和公眾對職務行為公正性的信賴。本條不是銀行業人員的職務犯罪,但與受賄罪屬于對向犯。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則可以構成單位行賄罪的主體。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賄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與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3.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只是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
9.4.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本罪屬于瀆職犯罪。
本罪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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