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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七章:銀行業信托法

更新時間:2013-02-04 15:09: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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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七章:銀行業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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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信托法》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1.知識點一:《信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21次會議通過,于10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七章。

  2.知識點二:信托關系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例題】委托人可以是惟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能作為惟一受益人( )

  『正確答案』正確

  『答案解析』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知識點三:委托人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5)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4.知識點四: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4)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5)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6)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7)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8)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9)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例題】下列關于受托人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說法錯誤的是( )

  A.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得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

  B.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和氣固有財產混在一起

  C.一般情況下,受托人不得將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D.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信托法規定,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方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知識點五:關于受益人權利

  (1)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

  (2)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

  (3)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信托文件規定的人;

  ②其他受益人;

  ③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4)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1.知識點一: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2.知識點二:個人所得稅的免稅對象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3.知識點三: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對象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4.知識點四:個人所得稅的其他相關規定

  (1)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5)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6)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例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包括( )

  A.工資、薪金所得  B.勞務報酬所得

  C.保險賠償     D.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偶然所得

  『正確答案』ABDE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物權法》

  與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

  1、知識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人大5次會議通過,于10月1 日開始施行。共分五編十九章。

  2、知識點二:不動產登記管理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4)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知識點三:動產的交付管理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4、知識點四:擔保物權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5、知識點五:抵押

  (1)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2)不得抵押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6、知識點六:質押

  (1)質押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④擔保的范圍;

  ⑤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應收賬款。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6)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

  (7)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8)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7、知識點七:留置(一般了解)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例題】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質權人所有( )。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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