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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考試個人汽車貸款重點: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更新時間:2012-09-14 10:26: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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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1.貸款的審查

  經辦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后,由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有差錯或遺漏的,可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后,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并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2.貸款的審批

  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對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進行核對;

  (2)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3)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貸款審批人應該根據審查情況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不同意貸款的,應寫明拒批理由;對需補充材料后再審批的,應詳細說明需要補充的材料名稱與內容。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1.貸款的審查

  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查,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面談記錄以及貸前調查的內容是否完整進行審查。貸款審查人認為需要補充材料和完善調查內容的,可要求貸前調查人進一步落實;審查人對貸前調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調查內容的真實性有疑問的,需安排其他貸款調查人進行核實或重新調查。

  2.貸款的審批

  貸款審批人依據商業助學貸款辦法及相關規定,從銀行利益出發審查每筆商業助學貸款的合規性、可行性及經濟性。貸款審批人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借款申請人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

  (2)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規;

  (3)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4)申請借款的額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關貸款辦法和規定;

  (5)貸前調查人的調查意見、對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評價分析以及提出的貸款建議是否準確、合理;

  (6)對報批貸款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風險防范措施是否合規有效;

  (7)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三、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在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后,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工作,并提交經辦銀行。經辦人員填寫“個人貸款開立賬戶通知書”“貸轉存憑證”,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并將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單據一起提交會計崗位進行賬務處理。其他貸款資料直接移交檔案管理崗整理、保管。

  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在填寫或打印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做到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貸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貸款的發放

  業務部門在確定放貸前有關審核無誤后,進行開戶放款。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核、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其中,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人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發放生活費貸款),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需要注意的是學費和生活費劃到不同的賬戶上,借款人也就是學生本人直接能接觸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費貸款。

  貸款發放后,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臺賬”,并隨時更新臺賬數據。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貸款的簽約

  其流程如下:

  (1)填寫合同。貸款發放人應根據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在簽訂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①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范、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有關條款要與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審核合同。

  (3)簽訂合同。合同填寫并復核無誤后,貸款發放人應負責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簽訂合同。

  在簽訂“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定。借款人、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各項條款。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②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③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④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⑤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貸款銀行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⑥抵押人、出質人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與、出租、拆遷、轉讓、重復抵(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質)押物的;

  ⑦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的其他違約行為。

  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任何上述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措施:

  ①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②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

  ③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④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⑥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⑦向保證人追償;

  ⑧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⑨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借款人、擔保人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銀行有權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①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

  ②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破產、受刑事拘留、監禁,以致影響債務清償的;

  ③擔保人(非自然人)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或已經法律程序宣告破產,影響債務清償或喪失了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④借款人、擔保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的履行,影響貸款銀行權利實現的。

  2.貸款的發放

  (1)落實貸款發放的條件。貸款發放前,應落實有關貸款發放條件,主要包括擔保措施是否真實、有效等。

  (2)貸款發放。貸款發放條件落實后,貸款發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將貸款發放、劃付到約定賬戶,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場的,應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場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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