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公司信貸輔導:擔保管理資料(二)


二、抵(質)押品管理$lesson$
以抵(質)押品設定擔保的,銀行要加強對抵押物和質押憑證的監控和管理。對抵押品要定期檢查其完整性和價值變化情況,防止所有權人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些檢查內容:
①抵押品價值的變化情況;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變賣出售或部分被變賣出售的行為;
④抵押品保險到期后有沒有及時續投保險;
⑤抵押品有否被轉移至不利于銀行監控的地方。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檢查中,1經辦人員應定期檢查抵押物的存續狀況以及占有、使用、轉讓、出租及其他處置行為。如發現抵押物價值非正常減少,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j如發現抵押人的行為將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的行為已經造成抵押物價值的減少,應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如抵押人無法完全恢復,應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權利質押
或保證。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或處分抵押物的,商業銀行必須要求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銀行同意后予以辦理。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轉讓并以不低于商業銀行認可的最低轉讓價款轉讓抵押物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向商業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商業銀行賬戶;經商業銀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轉讓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應存人商業銀行的專戶或償還商業銀行債權,并保持剩余貸款抵押物價值不低于規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間,抵押物因出險所得賠償金(包括保險金和損害賠償金)應存入商業銀行指定的賬戶,并按抵押合同中約定的處理方法進行相應處理;對于抵押物出險后所得賠償數額不足清償部分,商業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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