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公司信貸輔導:貸款保證分析(一)
更新時間:2011-12-08 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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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制度。在成立保證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以滿足債權人的清償要求。$lesson$
一、保證人資格與條件
1.保證人資格
我國《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證人。
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以下兩個含義:
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二個含義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履行主債務的資力。
作為保證人不僅要滿足上述兩個要件,還要受下述各條件的限制:
?、佟稉7ā芬幎▏覚C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作保證人的除外。
?、凇稉7ā芬幎ń拐捌渌鶎俨块T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并進一步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或企業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求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邸稉7ā芬幎ㄡt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規定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并且,提供保證的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還要就提供保證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擔保法》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不能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該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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