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公司信貸輔導:貸款抵押分析(三)


(3)貸款抵押額度的確認$lesson$
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會出現損耗、貶值,在處理抵押物期間會發生費用,以及貸款有利息、逾期有罰息等原因,銀行一般不能向借款人提供與抵押物等價的貸款,貸款額度要在抵押物的評估價值與抵押貸款率的范圍內加以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抵押貸款額=抵押物評估值×抵押貸款率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4)抵押合同的簽訂
貸款發放前,抵押人與銀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①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④抵押擔保的范圍;
⑤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財產抵押的,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抵
押登記手續,方可取得貸款。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2)抵押物的轉讓
兩個捆綁:抵押權和債權捆綁,抵押價值與債務捆綁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銀行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與抵押物價值的比較。總之,抵押權不得與其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抵押物的保全――價值的保全
在抵押期間,銀行若發現抵押人對抵押物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若抵押物價值減少時,銀行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銀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其抵押物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總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失的,抵押權也消失。
(4)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擔保雖然具有現實性和憑物性,但抵押權是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的。抵押貸款到期,若借款人能足額按時歸還本息,則抵押自動消失。若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或銀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權才真正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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