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司信貸》輔導:貸款保證分析(四)


2.貸款保證的風險防范
(1)核保
為了防范保證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實保證。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注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簽字印鑒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②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經營范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接受為保證人。
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決議及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⑤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于初次建立信貸關系的企業,更應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證人蒙騙,或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能起到制約作用。
⑥核保人必須親眼所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并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查。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2)簽訂好保證合同
商業銀行經過對保證人的調查核保,認為保證人具備保證的主體資格,同意貸款后,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擔保法》規定,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后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余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以免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尤其是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3)貸后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表現為:辦理貸款展期手續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展期后的貸款,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經協商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一筆新貸款用于歸還拖欠的舊貸款,但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時可能寫上“貸款用于購買原材料,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這就出現與實際用途(歸還舊貸款)不符的情況,某些沒有誠意的保證人以此為由,提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除事前有書面約定外,銀行對借款人有關合同方面的修改,都應取得保證人書面意見,否則保證可能由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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