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之 銀行管理(2)


※4.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2)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
(3)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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