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審批和發放管理復習資料(6)


二、貸款審批 $lesson$
貸款銀行在對申請企業進行貸款審查后,應對審查合格的信貸項目提交審批人員審批。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因此,銀行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貸款審批是決策過程的方案設計和方案選擇階段。方案設計就是貸與不貸、貸多貸少、貸款期限長短等。議案選擇就是對上述供選擇的若干可能做出抉擇。貸款的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評估,貸款的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貸款的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這樣一種審、貸、查三分離的制度,就是審貸分離制度。
分級審批制度是指銀行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的制度。
審批人員根據該筆信貸業務預計給銀行帶來的效益和風險決定是否批準該筆信貸業務。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將通知有關人員。如有權要求和申請復議人員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可按有關規定由合規性審查人員受理復議申請或要求,并進行合規性審查并提交審批人員進行復議。審批權限內審批結論為同意的,將審批結論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審批結論為續議的,通知有關人員辦理續議事項。審批結論為同意的但超過審批權限的,應組織并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報上級行審批。
第三節 貸款發放管理
一、貸款的發放
貸款經批準后,業務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批復意見,著手落實貸款批復條件,在落實貸款批復中提出的問題和各項附加條件后,即可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后,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即告確立,借貸雙方均應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貸款發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滿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銀行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貸款,這種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種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即成為民事法律事實,借貸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被確立,銀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發放貸款,就構成借款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
其次,影響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響貸款的正常收回。
2.貸款發放的條件
(1)先決條件
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準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
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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