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司信貸輔導: 貸款保證分析資料(四)


(2)簽訂好保證合同
商業銀行經過對保證人的調查核保,認為保證人具備保證的主體資格,同意貸款后,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擔保法》規定,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后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余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以免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尤其是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3)貸后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表現為:辦理貸款展期手續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展期后的貸款,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經協商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一筆新貸款用于歸還拖欠的舊貸款,但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時可能寫上“貸款用于購買原材料,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這就出現與實際用途(歸還舊貸款)不符的情況,某些沒有誠意的保證人以此為由,提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除事前有書面約定外,銀行對借款人有關合同方面的修改,都應取得保證人書面意見,否則保證可能由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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