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司信貸輔導:貸款抵押分析資料(一)
更新時間:2010-12-13 1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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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銀行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銀行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貸款抵押設定條件
1.抵押的范圍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私有財產——所有權;公共財產——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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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诘盅喝怂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艿盅喝艘婪ㄓ刑幏謾嗟脑牧?、半成品、產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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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耕地、宅基地(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蹖W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菀婪ū徊榉狻⒖垩?、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貸款抵押額度的確定
(1)抵押物的認定——所有權認定
作為貸款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歸抵押人所有的財產,或者是抵押人有權支配的財產。因此,銀行對選定的抵押物要逐項驗證產權。對國有企業,應該核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要有產權單位同意的證明;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用其財產作抵押時,除應該核對抵押物所有權外,還應驗證董事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證明;用共有財產作抵押時,應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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