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共基礎課堂講義第八章(1)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8.1 金融犯罪概述
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我國的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詐騙罪。
8.1.2 金融犯罪的種類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觀特征。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種圖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以招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仿造貨幣的樣式、票面、圖案、顏色、質地和防偽標記等特征。行為人制造出來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們誤認為是貨幣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構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購買假幣罪中的主體不能為金融工作人員,否則可能構成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將假幣置于行為人事實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握有假幣。使用,是將假幣作為真幣使用。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的,以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
5.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即對真貨幣進行加工,使之面額或含量發生變化。變造和偽造行為有本質不同,變造必須是對真貨幣進行加工,并且加工前后的貨幣具有同一性,偽造的貨幣加工前后不具有同一性。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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