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貸款》第四章第二節:國家助學貸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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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9】國家助學貸款流程
受理與調查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借款人學生證或人學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4、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查與審批
審查
1、經辦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后,由貸款審查人負責對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查;
2、貸款審查人認為有差錯或遺漏的,可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
3、貸款審查人審查完畢后,在“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并送交貸款審批人進行審批。
審批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
1、對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進行核對;
2、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限額,具體金額根據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3、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
4、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簽約與發放
簽約
對經審批同意的貸款,高校會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貸款發放人根據貸款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
借款合同要體現協議承諾原則,要涵蓋以下要點:
1、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
2、明確約定貸款資金的用途;
3、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合同填寫復核無誤后,借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等協議文件;
5、在簽訂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
6、經辦人員填寫“個人貸款開立賬戶通知書”“貸轉存憑證”。
發放
款發放要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由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
2、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3、貸款發放后,業務部門應依據借款人相關信息建立“貸款臺賬”,并隨時更新臺賬數據。
支付管理
對國家助學貸款而言,學費和住宿費貸款,銀行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所在學校)支付,按學年(期)發放,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在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貸后檔案管理
各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后,需將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系統。在收到借款人畢業后發回的“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資料確認書”后,應及時在系統上進行資料更新。各經辦銀行需嚴格按零售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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