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貸款》第二章第三節: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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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11】貸款的簽約與發放
一.貸款簽約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貸款的簽約流程如下:
(一)填寫合同
合同格式化,填寫應規范,不得留空白,審簽需一致。
(二)審核合同
同筆貸款的合同填寫人與合同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三)簽訂合同
有告知義務,需當場簽字,且保證方式的簽約銀行不得少于兩名信貸人員,抵押物共有人必須簽字,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公正。
銀行針對借款人違約的相應措施:
I.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II.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
III.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IV.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V.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VI.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VII.向保證人追償;
VIII.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IX.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貸款的發放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1.落實貸款發放條件
I.需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的,有關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II.對取委托扣劃還款方式的借款人,要確認其已在銀行開立還本付息賬戶用于歸還貸款;
III.對采取抵(質)押的貸款,要落實貸款抵(質)押手續;
IV.對自然人作為保證人的,應明確并落實履行保證責任的具體操作程序;
V.對保證人有保證金要求的,應要求保證人在銀行存入一定期限的還本付息額的保證金。
2.貸款劃付
I.出賬前審核。業務部門在接到放款通知書后,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II.開戶放款。業務部門在確定有關審核無誤后,進行開戶放款。開戶放款包括一次性開戶放款和分次放款兩種。
III.放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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