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第七章銀行風險管理第二節考點2:貸款風險分類與不良貸款


(一)貸款風險分類
1.貸款風險分類概念
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目前,我國部分商業銀行正在向更詳細的十級或十二級貸款風險分類法過渡。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各檔次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貸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2.貸款分類原則與考慮因素
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真實性原則。
②及時性原則。
③重要性原則。
④審慎性原則。
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注意考慮以下因素:
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②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③借款人的還款意愿;
④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⑤貸款的擔保;
⑥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⑦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3.貸款分類的最低標準
(1)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①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②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③改變貸款用途。
④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⑤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2)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①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②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3)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①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②重組后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③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后,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二)不良貸款管理
不良貸款是指由于借款人到期無法正常履行償還責任,將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經濟損失的貸款,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合稱為不良貸款。
1.不良貸款的識別
2.不良貸款的評估
(1)全面評價不良貸款的狀況
通過深入分析不良貸款的狀況,評價不良貸款的可能損失程度,其主要分析要點如下:
①不良貸款形成的具體原因,區分宏觀經濟波動因素、借款人經營管理不力因素、銀行貸款管理不善因素等。
②借款人資產負債、現金流等財務狀況和變動趨勢。
③借款人產品的市場前景等經營因素對其還貸能力的可能改善程度。
④銀行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有效。
⑤不良貸款的整體惡化程度和趨勢。
⑥未來有關各方可能采取的行為對不良貸款的影響情況。
⑦預測不良貸款回收的可能性和損失程度,并對其處置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分析。
(2)確定不良貸款評估標準
不良貸款評估標準是指不良貸款評估業務所適用的價格標準。根據我國資產評估管理要求和國際上資產評估慣例,資產評估中的價格標準有重置成本、現行市價、收益現值和清算價格。
3.不良貸款處置方式
(1)直接追償
(2)訴訟追償
(3)委外清收
(4)債務減免
(5)不良貸款重組
(6)以資抵債
(7)呆賬核銷
(8)押品處置
(9)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可以分為單位債權轉讓和批量轉讓。
(10)資產租賃
(11)破產清償
(12)債務重組
(13)押品處置
4.不良貸款處置盡職要求
為規范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中國銀監會、財政部2005年下發了《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資產剝離收購、管理、處置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基本盡職要求。
(1)總體要求。
(2)處置前期調查
(3)處置定價
(4)處置方案制定、審批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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