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第二章監管體系第三節考點4:相關立法
(一)反洗錢法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我國的反洗錢法律規范主要由一部法律和四部央行的行政規章組成,簡稱“一法四規”。其中,“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四規”是指《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根據上述法律規范,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上述法律規范,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6.保密義務和報告義務。
(二)民商事法律
與銀行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1.《民法通則》確立了我國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
2.《物權法》和《擔保法》中關于擔保的相關規定與銀行經營管理密切相關。實際業務中,商業銀行主要涉及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擔保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物權法》對可以抵押的財產以及不得抵押的財產進行了列舉,并規定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抵押的財產均可抵押。《物權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與抵押權設立分離的機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權設立則需經過一定的法定手續后方能生效。
我國《物權法》確立了兩類質押,一是動產質押,二是權利質押。《物權法》對可以出質的權利進行了列舉,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出質的財產權利方能設立質權。這是《物權法》在抵押物范圍和質物范圍上確立的不同原則。
3.商業銀行在業務中簽署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特別注意遵守《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公平制定格式合同條款,保護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刑法
《刑法》對金融犯罪進行了規定。
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按照《刑法》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金融犯罪是一種圖利犯罪,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兩大類。
(四)其他金融法規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防范金融風險,國務院以及相關監管部門還出臺了大量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貸款通則》、《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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