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第二章監管體系第三節考點1:《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正。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職責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制定并發布監管規章、規則
2.實施行政許可
(1)機構準入許可。
(2)業務準入許可。
(3)人員準入許可。
(4)股東變更審查。
3.非現場監管
4.現場檢查
5.報告和處置突發事件
6.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指導、監督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1.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資產轉讓;
(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2.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促成重組、撤銷等監管措施
3.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延伸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
(3)強制披露。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凍結涉嫌違法資金。
(三)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既規定了銀監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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