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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第二章第三節理財產品及銷售相關法律法規考點匯編

更新時間:2018-08-09 08:45:4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8收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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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小編整理發布《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第二章第三節理財產品及銷售相關法律法規考點匯編》,為考生發布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考點1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

1.理財產品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真實、準確、清晰,不得誤導客戶或夸大宣傳。

(1)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②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③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④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⑤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2)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②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③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注明模擬數據。

(3)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4)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5)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6)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2.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及相關要求

(1)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2)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3)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4)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

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3.理財產品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1)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附加條件包括: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

(2)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3)理財產品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②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③采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④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⑤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⑥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⑦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辦法》第74條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2)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戶資產的;

(4)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考點2 基金代銷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基金銷售人員資格及相關要求

2013年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將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擴大至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2.基金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1)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包括:①公開出版資料;②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③海報、戶外廣告;④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禁止性規定。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②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③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④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銷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⑥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⑦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4)特定基金的宣傳材料規定。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推介保本基金的.應當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3.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1)基金銷售流程規范。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2)辦理基金份額的時間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按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不得擅自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作為下一個交易日交易處理。

(3)禁止性規定。①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②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④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⑤進行預約認購或者預約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未按規定公告擅自變更基金的發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禁止性規定的情形:⑧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1)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或認定,擅自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

(2)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3)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或者基金份額的;

(4)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或者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的。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銷售機構存在上述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3 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保監會于2000年8月4日頒布實施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最新頒布實施文件為保監發[2014]3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自2014年4月1 日起實施。

1.保險兼業代理人的概念

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兼業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及業務范圍

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關系,委托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代理業務范圍以《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核定的代理險種為限。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3.保險銷售行為規范及相關要求

(1)銷售前需要了解你的客戶。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①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于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②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①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②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③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④保費額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2)銷售中要透明公開、有依有據。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并有獨立于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

(3)銷售后要建立歸檔制度、積極處理客戶投訴。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解決。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4.禁止性規定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3)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5)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6)代理再保險業務;

(7)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8)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9)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考點4 銀信理財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銀監會于2008年12月4日頒布實施《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

1.銀信理財業務的規范性規定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

(2)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并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度測試;

(3)理財計劃推介中。應明示理財資金運用方式和信托財產管理方式;

(4)未經嚴格測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5)書面告知客戶信托公司的基本情況,并在理財協議中載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

(6)銀行理財計劃的產品風險和信托投資風險相適應;

(7)每一只理財計劃至少配備一名理財經理,負責該理財計劃的管理、協調工作,并于理財計劃結束時制作運行效果評價書:

(8)依據監管規定編制相關理財報告并向客戶披露。

2.風險管理控制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托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托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考點5 黃金期貨交易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

銀監會于2008年3月7日頒布實施《關于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1.從業資格規定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通過我國期貨行業認可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員至少2人、風險管理人員至少2人。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從業記錄。

2.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應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

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考點6 個人外匯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1.《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理財相關的重要內容

(1)《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分類和管理: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2)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①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②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③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④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⑤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⑥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3)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①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②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①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②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③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④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⑤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個人外幣現鈔存人外匯儲蓄賬戶步驟類似,不過當金額超出規定時.應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個人理財業務的重要內容

(1)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規定。

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2)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①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②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③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④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⑤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⑥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⑦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⑧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⑨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①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

②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③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④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3)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①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②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③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④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4)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①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②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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