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第二十二章第三節市場約束考點匯編


考點1 市場約束概述
1.概念
市場約束也被稱為“市場紀律”。是指銀行的債權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銀行的信息披露和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信用評估機構等的幫助。通過自覺提供監督和實施對銀行活動的約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穩健的銀行逐出市場等手段來迫使銀行安全穩健經營的過程。
市場約束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強化信息的披露.在市場化的環境下。市場約束的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驅動。
2.參與者的構成
市場約束的主體是銀行的債權人和所有者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如其他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
3.市場約束機制的運行條件
發達的金融市場;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必須擁有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市場參與者具有較強的金融風險意識;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考點2 信息披露
1.披露的內容要求
(1)經營業績,包括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主要收支項目、凈利差及影響收益的主要因素等。
(2)風險暴露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其他風險狀況。
(3)資本充足狀況,包括總資本結構、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結構、風險資產總額等。
(4)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的識別、監管評價和控制體系等。
(5)會計政策與實踐。
(6)主體業務、經營管理等信息。
(7)公司治理結構。
2.信息披露的頻率
第三支柱規定的披露頻率應該為每半年進行一次。有關銀行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報告系統及各項口徑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考慮到新協議增強風險敏感度、在資本市場上更頻繁地報告的總體趨勢,國際活躍的大銀行和其他銀行必須按季度披露一級資本充足率、總的資本充足率及其組成成分。
3.披露的范圍和方式
披露范圍包括:同業、社會公眾、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機構所在地監管當局等。披露的方式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可選擇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年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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