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法規》第四章第二節銀行業分類與職能考點匯編
更新時間:2018-07-12 0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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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銀行頻道小編整理發布《銀行《法律法規》第四章第二節銀行業分類與職能考點匯編》,為考生發布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考點 銀行業分類與職能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機關,基本上不對個人和企業辦理銀行業務。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管黃金市場;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反洗錢等等。
(二)政策性銀行:只辦理政策性的銀行業務。包括: 農業發展銀行:支持農業政策性貸款 進出口銀行:支持進出口貿易融資 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融資
(三)商業銀行。具體又分為: 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交——中國首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有十五六家,如中信、光大、華夏、招商、興業、民生、浙商和恒豐)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應當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l0%。
(四)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五)郵政儲蓄(只辦理儲蓄業務)。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 司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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