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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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難點:信托產品
信托產品
1、 銀行代理信托分兩種:代理信托計劃資金收付和代為推介信托計劃。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起源于英國。
2、 特點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2)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3)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4)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
(6)受托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7)信托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
(8)信托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3、 種類
按信托關系建立的方式: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性質不同:法人信托和個人信托。
按信托財產不同: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
4、流動性
信托產品缺少轉讓平臺,流動性比較差。通常不可以提前支取。如果合同約定,則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5、收益情況
信托財產的收益全部歸受益人所有。信托機構根據合同約定處理受托財產而發生的虧損全部由信托者承擔。
信托公司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委托者自擔。
6、 信托產品風險
投資項目風險:項目自身的風險是信托產品的最大風險。包括市場風險、財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等。
項目主體風險:銀行擔保的信托產品風險較低。
信托公司風險:項目評估風險和信托產品的設計風險。
流動性風險:信托產品流動性差,缺少轉讓平臺。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對信托產品承擔有限責任,絕大部分風險是由信托業務委托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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