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八十四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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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有關行政部門的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審查批準和監督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權力和責任是統一的,不應有無責任的權力。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如果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也推動有關行政部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嚴把“審查批準關”和“監督關”。
一、相關行政部門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的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
依據本條追究相關行政部門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相關行政部門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本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于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本法也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上述的這些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都負有相關的監督職責。
本法第63條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因此,具有相關行業事項審查批準或者驗收職能的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時,同樣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
法律上的權力與責任是并存的,不應有無責任的權力。具有監督職責和審查批準權力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因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也要依法查明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如果經查明,相關部門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則應當一并追究法律責任。
其中,追究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被認定為責任事故,且有關行政部門具有失職、瀆職的行為。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這些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責任,需要結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予以認定。對于失職、瀆職行為的表現形式認定,則應當結合本法第90條具體列舉的行為類型加以把握,例如,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等。
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象,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具體從事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經辦人員,也包括相關行政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同時對于法律責任性質的理解,應當結合失職、瀆職行為的嚴重程度加以把握。情節較為輕微,不構成刑事責任的,則主要給予責任人降級或者撤職的政務處分。如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滿足刑法相關罪名構成要件的,還要進一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是在追究失職、瀆職行為時,要避免盲目擴大化。事故的調查處理,最終目的是查明原因、接受教訓、舉一反三,以后不發生相類似的事故,而不僅僅是處罰相關人員。目前,不少地方把重點放在了懲戒方面,而忽視了對事故真正原因的分析,不重視把原因向同行業或社會公布,以提高廣大職工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事故隱患的認知能力和預防水平,結果是同樣的事故再次發生。這種做法應當予以轉變。從總體上來說,只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認真履行了義務,盡職盡責做了工作,就不能簡單地定“罪”。對確實屬于不負責任的,或者有徇私枉法行為的,嚴格依法按失職、瀆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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