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八十五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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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六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八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預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是嚴格執法、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方面。通過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術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可以教育有關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執行安全法律、法規的觀念。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必須從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一、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法可依,除本法有關規定外,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在事故調查階段,根據事故等級由國務院或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處理階段,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及時作出批復,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無論是發生生產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還是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對事故調查進行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涉。否則,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在事故調查環節,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比如,在事故調查組組成過程中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阻撓和干涉事故調查的過程,包括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作偽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為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等;阻撓和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等。在事故處理環節,則主要表現為拒不服從有關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阻撓和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等。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公正、獨立、順利地進行。但前提是事故調查是依法進行的。如果事故調查組及其人員不依法調查處理,比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合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借事故調查之名,超出調查職權范圍對事故發生單位進行刁難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調查的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并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政府和有關部門有權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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