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備考知識分享:法律對事故隱患整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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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事故隱患整改的規定
我們國家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消防法》等法律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整改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1.《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職責,第四款:“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5.《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安全職責。
6.《消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單位“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7.《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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