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行業動態:納稅籌劃要合法,符合稅務政策!


案例一
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企業自然人要股權轉讓,溢價太多面臨的20%個稅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來實現延遲繳納個稅,第一次支付股權轉讓款1萬元,后續分次支付,這樣想實現延遲納稅。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答復:不可以。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的,應在第一筆款項支付時按照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案例二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企業目前主要是從事剛剛竣工的商鋪的房產轉租,由于該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若是按照9%開票納稅,增值稅稅負太高,沒有進項稅抵扣,想采取簡易計稅的方式繳納增值稅5%,反正簡易征收不需要稅局審批。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
答復:不可以。你租入不動產的時間屬于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該是9%增值稅。
提醒:若是你單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取決于你租入不動產的時間。
1、若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是9%增值稅。
2、若是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一: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于轉租不動產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來確定。因此,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參考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案例三今天遇到一位財務朋友給我打電話,說是年底了,企業好幾個自然人股東從公司都有大額個人借款,肯定不會歸還了,由于都是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擔心稅務風險太大,說是準備調整到“預付賬款”科目,想避免視同分紅個稅的風險。上述納稅籌劃的思路可行嗎?
答復:不可以。對于自然人股東的借款,不管你計入了哪個會計科目,只要是屬于借款的實質,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總結稅務籌劃的前提是遵循稅法規定,本著納稅遵從的原則,你可以設計你的符合商業目的的交易結構,從而實現你企業的稅負合理化降低!但是一定不能違法,這是大前提。財務人員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節稅,但是一定要正確恰當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稅收政策,利用優惠政策不要過于激進,應慎用政策,吃透政策背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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