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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稅師:房地產稅來了!附現有試點計稅依據和稅率政策全文

更新時間:2021-10-26 13:58:3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54收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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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提示“房地產稅來了”以下分享了相關政策內容及現有試點計稅依據和稅率政策全文,希望對大家了解房地產稅有幫助,更多薪稅師行業熱點,敬請關注環球網校薪稅師考試頻道!

房地產稅改革試點來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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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新華社記者采訪了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將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起草房地產稅試點辦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劃重點:

1、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2、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3、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4、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

5、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6、有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稅務總局將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起草房地產稅試點辦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附1:上海現有試點政策(2011年開始)

滬府發〔2011〕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現將《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實施房產稅改革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時期我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細致工作,密切配合,確保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試點順利進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范圍

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二、征收對象

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征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

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五、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六、稅收減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用途對房產稅試點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房產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

(三)凡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信息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繳清房產稅稅款。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并提供相關信息,對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五)應稅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暫行辦法規定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二)協同征收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根據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共同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信息共享市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共同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個人住房信息數據庫信息共享。十、評估機制房產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十一、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中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制訂,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個人住房房產稅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1-29 10:01 來源 : 上海稅務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政策解讀: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購買的住房,均屬于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

政策解讀: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屬于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準。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政策解讀: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稅務機關根據上海市房屋狀況查詢中心的查詢信息確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政策解讀:目前本市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于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 ×稅率。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第五條規定,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政策解讀:結合上述規定,各年度適用0.4%稅率的條件詳見下表:

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適用表(2021版)
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適用表(2021版)
對本市居民家庭的應稅住房征收房產稅的面積如何計算?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案例:以一個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加上未成年子女)為例:

例1. 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將這兩套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后,該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積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家庭此次新購的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暫免征收房產稅。

例2.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將這兩套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后,該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積已超過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中超出上述標準的部分面積(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須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例3.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該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積達83.33平方米,已超過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家庭此次新購的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積(即110平方米),須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試點中對換購住房有哪些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唯一住房,因為改善居住條件而新購住房的,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先按規定核定征免房產稅,當其在新購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對新購住房已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試點中對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購房有哪些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且屬該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試點中對非本市居民家庭購房有哪些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一是,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二是,對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三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政策解讀: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

上述第六條第一款中"人才"在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調整之前指人才類居住證的持有人,調整之后指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居住證持有人。上述第六條第二款中"持有居住證的購房人"在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調整之前指非人才類居住證的持有人,調整之后指積分未達到標準分值的居住證持有人。對持證未滿3年、積分也未達到標準分值的購房人,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先按規定計算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持證滿3年或3年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暫免征收上述住房的個人住房房產稅,并退還持證期間已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

試點中還有哪些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第七條規定:對部分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具體包括:1.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征收或拆遷的補償標準的部分,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確定房產稅征免面積。2.本市農村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政策解讀: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遷,自2011年1月28日起購買或取得的住房,在國家及本市補償標準內暫免征收房產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電子登記信息受理房產稅征免申報事項。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樣確定?

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房產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政策解讀:應稅住房房產稅按年計征,并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發生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產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人涉稅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辦理哪些手續?

政策內容:《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第九條規定: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產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產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政策解讀:納稅人如果家庭人員或住房面積發生變化(如發生家庭原有住房減少,家庭人員增加的情況),可攜帶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到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請辦理變更認定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如果納稅人在繳稅時發現系統顯示的納稅信息有誤,可攜帶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到住房所在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進行更正。其他征收點不受理信息變更或更正業務。

附2:現有試點政策(2011年開始)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代市長張國清

2017年1月13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將《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關于“征收對象”和“稅率”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后,重新公布。

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區域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區域

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九區)。

二、征收對象

(一)試點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二)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四、計稅依據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是否出現產權變動均屬納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五、稅率

(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二)免稅面積的計算。

扣除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在本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七、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一)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和緩繳稅款。

八、征收管理

(一)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住房的次月。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住房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并提供相關信息。

(四)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九、收入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十、配套措施

(一)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年度均價計算確定。

(二)有關部門要配合征收機關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并作為計稅參考值。對存量住房交易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稅參考值計稅。

(三)財政、稅務、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抓緊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四)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個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五)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六)欠稅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據《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稅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第二章 試點區域

第三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范圍征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 征收對象

第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范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范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

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第四章 納稅人

第五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應稅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稅人,未約定的,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人。

第五章 計稅依據

第六條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

凡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征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第七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征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

第六章 稅率

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第七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筑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的建筑面積扣除免稅面積后的面積。

第十條 免稅面積的計算。納稅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為100平方米。

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其中: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稅人選擇一套應稅住房計算扣除免稅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稅住房均不扣除免稅面積。

第八章 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稅房產毀損的,由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稅款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

應稅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一并征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地點為住房所在地。納稅人有多處應稅房產,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七條 國土房管部門應在《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獨棟商品住宅的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基礎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身份證件號碼、產權共有情況、聯系電話,房屋坐落、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樓盤)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等。

國土房管部門實時將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和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在重慶擁有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及時建立“一戶式”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檔案。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提供的戶口簿,確定應稅住房的家庭人員。家庭人員以納稅人共同戶籍記載的人員為準。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按照征收范圍內納稅人及家庭人員擁有住房情況,確定扣除免稅面積。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依據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戶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于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稅人。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提供減免稅要件和其他納稅資料,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征收檔案信息比對,核實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進行稅款征收,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個人住房房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受托代征單位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在辦稅場所或者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稅的納稅人進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對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查閱、調取應稅住房所有人與納稅相關的資料、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應稅房產情況及其他個人隱私信息保密,除稅收違法行為信息外,不得對外泄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以國土房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欠稅信息傳遞給國土房管部門,由國土房管部門對欠稅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納稅人繳清欠稅后解除。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控管機制。對納稅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財政、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設等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的涉稅信息資料,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短信等方式,宣傳個人住房房產稅,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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