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哪些人應申報“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雖然經營所得的各種事項已經列舉出來了,但是還是會有很多人有疑問,哪些人應申報“經營所得”?今天來盤點一下應該申報“經營所得”的單位以及怎樣納稅申報。
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的個人的預繳納稅申報,以及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申報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及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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