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和確有專長相關法律釋義:《中醫藥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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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釋義(7)
第七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
【釋義】 本條是關于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中醫藥教育體系的規定。
人才培養是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根基。當前,我國中醫藥人才、特別是基層中醫藥人才嚴重匱乏,難以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為此,國家需要通過大力發展中醫藥教育,培養能夠熟練掌握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適應臨床需要的中醫藥人才。
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需要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這一教育體系中,既包括中醫藥學校教育,也包括師承教育;既包括畢業前或者出師前的教育,也包括畢業后或者出師后的繼續教育;既包括學歷教育,也包括非學歷的培訓等,總之是一個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需要說明的是,中醫藥法明確規定了中醫藥教育的基本原則:“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中醫藥教育體系的構建,需要貫徹落實這一原則,以適應發展中醫藥教育,培養中醫藥人才的需要。就貫徹“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而言,應當積極發展中醫藥學校教育和師承教育。
在中醫藥教育體系中,中醫藥學校教育是培養中醫藥人才的主要渠道。我國目前的中醫藥學校教育主要包括中醫藥高等教育、中醫藥中等職業教育和中醫藥方面的其他非學歷教育。其中,實施中醫藥高等教育的既有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中醫藥大學,也有設置有中醫藥專業的其他高等學校。截至2015年底,全國有高等中醫藥院校42所,200余所高等西醫藥院校或非醫藥院校設置了中醫藥專業,在校學生總數達75.2萬人。中醫藥法明確國家完善中醫藥學校教育體系,支持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發展。中醫藥學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評價及學術水平評價標準等,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在中醫藥教育體系中,師承教育是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作為千百年來中醫藥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師承教育以言傳身教、傳承學術經驗為特點,以中醫藥理論認識、實踐經驗、思辨特點、認知方式、醫德修養為主要內容,以跟師學習為主線,是中醫藥得以延續和發展的主要形式。為此,中醫藥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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