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財政法規》知識點: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
包括三個層次: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1、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 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而不是會計工作本身,這不同于政府監督。
區別:政府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注意多選題)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
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選擇題)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
(3)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
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監督中的職權(掌握2點)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五)單位內部控制
不相容職務,是指不能同時由一人兼任的職務,它主要包括:出納與記賬、業務與記賬、業務經辦與業務審批、業務審批與記賬、財物保管與記賬、業務經辦與財物保管、業務操作與業務復核等。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是一種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
2、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1、監督檢查的對象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各單位的會計行為(不是經濟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2、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2006年單選題)
(一) 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主體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選擇題,2006年)
①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②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③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承辦的審計業務屬于法定業務,非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 區別(選擇題)
• 1.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
• 2.兩者審計獨立性不同。
• 3.兩者的審計職責和作用不同
• 4.兩者接受審計的自愿程度不同。
• 5.兩者遵循的審計標準不同。
• 6.兩者審計的時間不同。
(四)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相關問題
1.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
2.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示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3.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接受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中文丁作底稿以及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四、三種會計監督的關系(選擇題)
1、內部會計監督與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的區別:
(一) 監督的主體不同
(二) 監督的性質不同
(三) 監督的時間不同
(四) 監督的內容不同
2、聯系:三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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