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發票的開具要求
【摘要】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鑒于各省延緩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現實情況,將有效的幫助學員在各地延遲考試的情況下,收獲更好的學習效果。環球網校為方便考生提前備考特分享了“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發票的開具要求”以下是介紹發票開具與管理的內容,希望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備考的考生有所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頻道!
發票的開具要求
(1)(環球網校提供發票)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注意】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發票。
(2)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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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發票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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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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