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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第二章票據權利與責任

更新時間:2017-03-03 10:21:0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7收藏29
摘要   【摘要】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環球網校為方便考生提前備考特分享了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第二章票據權利與責任以下是介紹票據結算概述的內容,希望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備考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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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環球網校提供票據)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

 ?、俑犊钫埱髾嗍侵赋制比讼騾R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谧匪鳈嗍侵钙睋斒氯诵惺垢犊钫埱髾嘣獾骄芙^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因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俪制比藢ζ睋某銎比撕统袃度说臋嗬云睋狡谌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诔制比藢χ背銎比说臋嗬?,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3、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不同的票據種類,其權利的行使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據的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谔崾靖犊钍侵赋制比嗽诜ǘㄆ谙迌认蚋犊钊苏埱蟾犊畹男袨椤?/p>

  提示付款包括: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權。

  (4)票據權利的保

  全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票據法》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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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責任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責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責任;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責任;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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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項選擇題

  1、下列有關票據權利不行使而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持票人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為自出票日起1年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自出票日起2年

  C.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為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答案】CD

  【解析】選項A,持票人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為自出票日起2年;選項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自出票日起6個月。

  2、下列選項中,關于票據權利的行使說法正確的有( )。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3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B.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本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BC

  【解析】選項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選項D,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屬于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責任的情況有( )。

  A.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責任

  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責任

  D.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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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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