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七章證券交易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七章證券交易”的新聞,為考生發布審計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和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知識點:第七章證券交易的具體內容如下:
知識點三、證券交易
(一)一般規定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二)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三)持續信息公開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證券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7種人P569)
2、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3、禁止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的行為
(1)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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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知識點四、上市公司的收購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知識點五、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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