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檢查之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督活動的總稱。(環球網校提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概念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于單價 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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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3)凍結的存款數額要以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
(4)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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