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文化事業建設費有什么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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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計費銷售額為含稅價。根據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兩文件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在這里,所謂含稅價款是指含增值稅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征,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營改增后,上述兩個文件特別強調“全部含稅價款”,其原因就在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文件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顯然是含稅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于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文件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并統一為“含稅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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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二:免征規定隨增值稅。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一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免征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中關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相一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稅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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