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繳納增值稅規定
【摘要】環球網校分享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繳納增值稅規定”介紹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繳納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會計實訓頻道,網校會繼續更新會計行業相關的法規政策并及時更新供大家參考!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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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第九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第十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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