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銀行匯票申辦和兌付的基本規定


銀行匯票申辦和兌付的基本規定
一、銀行匯票申辦的基本規定(環球網校提供銀行匯票)
(1)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其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3)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4)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5)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6)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二、銀行匯票兌付的基本規定
(1)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
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審查上述收款人應審查的事項外,還應審查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
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背書人為個人的,應驗證其個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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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款人對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審查無誤后,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3)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4)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付款的,必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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