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
一、商業匯票的背書概念(環球網校提供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二、背書的格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其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商業匯票背書的相關規定如下:
(1)關于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由此可見,背書人簽章是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否則,背書行為無效。而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背書的效力。
(2)關于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由此可見,被背書人名稱是匯票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
(3)關于禁止背書的記載
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或者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兩種。
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正面。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匯票的背面。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關于背書時粘單的使用
《票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由于票據轉讓次數較多,票據背面沒有記載的余地,背書人可以使用粘單,為了保證粘單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并且在粘接處簽章,否則該粘單記載的內容即為無效。
(5)關于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①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效力;②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三、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以此可見,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系,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系,該關系形成后,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
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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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禁止背書
《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單項選擇題
A將匯票背書轉讓給B,并記載“不得轉讓”,而B又將匯票轉讓給C,那么B對C承擔票據責任,而A對C( )。
A.承擔與票據相關的擔保責任
B.承擔部分票據責任
C.承擔全部票據責任
D.不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D
【解析】背書人禁止背書,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多項選擇題
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 )。
A.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B.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C.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
D.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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