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
(環球網校提供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
二是交付票據,即將做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背書
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背書;
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其中,委托收款背書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背書,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
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質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背書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以此類推。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蓋章的行為。
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票據行為,其他票據無需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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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蓋章的行為。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特別注意: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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