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房屋漏水物業不修能否拒交物業費
更新時間:2015-10-03 07:5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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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因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作為房屋開發銷售方,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業主應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但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
2014年8月,新港某小區物業公司對業主趙先生提出了訴訟,原因是趙先生不交物業費。采訪中,趙先生“理直氣壯”地表示,自己欠繳物業費不假,但欠費的原因是2013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進行維修,但經多次維修,至今還在漏水。如今,業主報修后,物業都不來人處理。此外,地下車庫入戶電梯處也有漏水現象,長期未得到處理。趙先生認為物業作為業主花錢請來專門為業主服務的,既然沒有提供好服務,那么業主就有權利不交物業費。
律師解答:如果房屋出現漏水,首先要找到原因。是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還是相鄰業主的原因,還是因物業管理疏忽原因導致的。如因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作為房屋開發銷售方,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業主應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但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如因相鄰業主導致漏水,相鄰業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的確是因物業管理疏忽導致漏水,業主可與物業協商,要求物業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如果物業拒絕,業主可舉證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業主不應該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因為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不能將兩者混淆。
另外,有一些物業與業主簽署的服務合同中約定了滯納金、罰金等條款,均屬于法律規定的違約金范疇,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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