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物業管理師考試綜合能力考點: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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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此外知識產權中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一)債權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債的發生原因
債權的發生主要原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1)合同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2)侵權行為
民事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義務,如果違反此項義務,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則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恢復權利或賠償損失。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2.保證
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債的擔保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手段。《民法通則》規定了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權四種擔保方式,《擔保法》又規定了質權。
3.多數人之債
多數人之債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是兩個以上的債。根據債權人、債務人享有權利和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多數人之債可分為:
(1)按份之債――指債權人為兩人以上,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人身權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于自己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權利。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的權利。
現階段法律規定的人身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生命權;2.身體健康權;3.姓名權和名稱權;4.肖像權;5.名譽權;6.隱私權;7.榮譽權;8.婚姻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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