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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稅收征管講義

更新時間:2014-05-30 11:13: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北京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三章第三節稅收征管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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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等。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設立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發生爭議的,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2)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

  (3)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

  (5)自期滿之日起30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

  (7)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登記表內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生產經營范圍
主營
  
兼營
  
所屬主管單位
  
發照工商機關
工商機關名稱
  
營業執照名稱
  
營業執照字號
  
發照日期
年 月 日
開業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銀行種類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賬號
幣種
是否繳稅賬號
  
  
  
  
  
  
  
  
  
  
  
  
  
  
  
  
  
  
  
  
生產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從業人數
  
經營方式
  
登記注冊類型
  
行 業
  
財務負責人
  
辦稅人員
  
聯系電話
  
辦稅人證件名稱
  
辦稅人證件號碼
  
隸屬關系
  
注冊資本(幣種)
  
投資方名稱
投資金額
投資幣種
與美元匯率比價
所占投資比例
分配比例
  
  
  
  
  
  
  
  
  
  
  
  
  
  
  
  
  
  
  
  
  
  
  
  
會計報表種類
  
低值易耗品
攤銷方法
  
折舊方式
  
所屬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生產經營地址
負責人
  
  
  
  
  
  
  
  
  
  
  
  
  
  
  
  
  
  
  
  
E-mail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納稅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稅務機關填寫

  核準稅務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稅務登記證發放日期:年 月 日

  納稅人狀態

  稅務所屬機關(公章)                      稅務登記經辦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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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變更登記

  1.先工商后稅務(30日)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4)其他有關資料。

  2.無需工商登記或與工商登記無關(30日)

  (三)停業、復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應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日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30日

  2.區分: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并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只是辦理變更手續。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4.在《外管證》有效期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1.登記范圍

  2.登記申報所需資料

  3.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一)發票的種類

  1.劃分: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聯次:三聯(+抵扣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是固定的四聯;其他的發票可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3.分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

  (2)普通發票――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領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也可領用普通發票。

  ①行業發票: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

  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

  ②專用發票: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

  (3)專業發票――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開具和使用范圍:

  (1)發票限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2)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的,由國務院稅務總局確定。

  (3)省級毗鄰市縣之間是否允許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由有關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禁止行為:

  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妥善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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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納稅申報

  (一)自行申報

  也稱直接申報,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大廳)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二)郵寄申報

  1.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的納稅申報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

  2.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數據電文申報

  1.方式: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2.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簡易申報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再將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

  (五)其他方式

  1.簡并征期: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將若干納稅期的應納稅額集中在一個納稅期限內繳納。

  2.委托申報:委托注冊稅務師等由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他人代理申報納稅。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一)查賬征收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征收方式較為規范,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稅款,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查定征收

  1.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會計賬冊不健全、生產不穩定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從事產品生產的納稅人,如小型廠礦和作坊等。

  3.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數量沒有達到查定數量,則由納稅人申報請求重新核定。

  (三)查驗征收

  1.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1.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2這種方式適用于規模較小,賬證不健全或者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不能提供完整的納稅資料因而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個體工商業戶。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

  (六)代收代繳

  1.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法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

  2.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的區別是:代扣代繳是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扣收稅款,而代收代繳是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收取稅款。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納稅事宜的民事代理行為。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1.稅收保全措施

  (1)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收強制執行

  (1)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4)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法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對于納稅主體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包括: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刑事法律規定所構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稅罪、抗稅罪、傷害罪、殺人罪、行賄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

  3.稅務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做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復議程序環節: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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